停車不足10分鐘是否收費要看停車場事先約定
2023年9月29日9時左右,段某某駕車駛入山東省濟南市某停車中心經營的停車場,停車約10分鐘,并通過掃碼向某停車中心支付停車費4元。但段某某認為其屬于臨時停車,某停車中心未按照濟南市發改委、濟南市公安局、濟南市市監局2023年聯合發布的《關于優化我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政策的通知》規定施行30分鐘內免費停車政策,向其收取4元停車費違反規定,遂訴至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停車中心退還其停車費4元,并賠償其誤工費、交通費、通訊費等經濟損失1376元。
法院審理查明,某停車中心在案涉停車場顯著位置設置了停車收費公示牌,公示牌載明“某停車場收費類型: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小、大型汽車全天24小時實行4元/小時(前5分鐘免費停車,超過后計時收費);收費依據:《濟南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停車中心經營的案涉停車場屬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不施行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收費,其施行按市場調節價收費。某停車中心在案涉停車場的顯著位置設置收費公示牌,公示了收費類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且其設置5分鐘免費停車時間符合前述通知要求。段某某在某停車場停車10分鐘,超過5分鐘免費停車時間,應當向某停車中心支付停車費4元。最終判決駁回段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其上訴請求。段某某不服,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人民法院報》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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