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違規頭朝下玩水上滑梯致癱主責在己
2023年6月,楊某在某度假村公司經營的文化園內游玩水上滑梯項目時,未按常規方式滑行,而是以頭朝下、腳朝上的方式從滑梯滑下,導致其撞到前方游客而受傷。經醫院診斷,楊某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
事發后,楊某多次就治療費用以及后續賠償問題與某文化園及某度假村公司溝通,均未果。楊某遂將某文化園及某度假村公司訴至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給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69萬余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被告某文化園稱,原告受傷是因其在游玩案涉水上滑梯項目時,違反常理頭朝下滑行才導致受傷,且案涉水上項目有多處顯著提示說明“下滑時切莫頭朝下”。
被告某度假村公司稱,原告受傷時,公司尚未接手經營案涉水上樂園。公司是從2024年6月15日起經營案涉水上樂園的,故與此事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在原告受傷之時,被告某度假村公司并未在此處經營,故被告某度假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某文化園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合計11萬余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游玩水上滑梯設施時,應當對所處環境、前一位游客是否已經離開游樂設施及自身頭朝下滑行存在的風險具有高度注意義務。而楊某在游玩過程中未對自身人身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應減輕某文化園的賠償責任。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楊某對自身損害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某文化園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楊某此次受傷造成的合理損失為28萬余元。故某文化園應賠償11萬余元,其余部分應當由楊某自行承擔。
《工人日報》柳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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