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以隱私威脅索財,敲詐未遂也會獲刑
吳某某與白某某曾系同事關系,兩人在2022年間發生過性行為,后吳某某離開格爾木市去外地打工。2025年3月7日,吳某某虛構二手車車販身份聯系白某某,以公開車內行車記錄儀拍攝的隱私視頻相威脅,向白某某索要財物。3月9日,白某某按照吳某某要求準備現金30000元及4條價值2540元的香煙后向公安機關報警,在交付財物時吳某某被當場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案發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又主動預繳罰金,均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以要將隱私視頻公布于眾威脅被害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但被害人在準備財物的同時報警,致使被告人在交付地點被當場抓獲。此時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能成功取得財物,屬于犯罪未遂。法官提醒,以違法犯罪的手段獲得非法利益終將受到法律嚴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法治日報》 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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